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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 1. 私隐政策声明

 

我们,Kiu Lok Properties (International) Limited,承诺在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方面,会完全符合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公认标准。为此,我们会确保本公司职员遵守最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

 

  • 2. 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

 

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可包括  阁下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身份证号码及在地产代理协议、临时买卖合约及租约内的个人资料。我们向  阁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可能用作以下用途:

 

(ii)就  阁下委任/将委任我们作为出售/购买/租赁 (视乎何种情况而定) 的物业/某些物业的代理而进行与该出售/购买/租赁有关的地产代理工作;及

 

(ii)推广我们的地产代理服务及向  阁下提供会景阁可供销售或租赁的物业的资料。但我们在未得到  阁下的同意之前,不会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作所述的用途。

 

除以上所述外,未经  阁下的订明同意,我们不会使用  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任何其他用途,除非有关资料是由任何成文法则、法律规则或香港法院的命令所规定或授权使用的,或是根据任何成文法则而规定或授权使用的。

 

  • 3. 资料保留

 

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将根据《地产代理条例》 (第511章) 及其附属法例,地产代理监管局不时发出的指引,或就有关个人资料或载有有关个人资料的文件适用的法例及规例保留。

 

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执业通告编号08-05(CR),我们会保留地产代理协议、睇楼纸或类似的协议五年,由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起计。

 

根据《地产代理常规 (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 规例》,我们会备存 (i) 所有住宅物业放盘的记录,及所有就住宅物业订立的地产代理协议的文本,自收到有关放盘或订立有关地产代理协议 (视属何情况而定) 起计为期三年;及 (ii) 就收取的任何款项向客户发出的收据副本及将有关款项存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所指的认可机构开立的信託户口的存款收据副本,在有关收据发出后,将有关收据的副本保留三年。

 

  • 4. 保安

 

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只限于由有需要使用该等资料作上述第2段的用途,并且在适当处理该等资料及遵守保密规定方面曾接受训练的员工查阅。

 

  • 5. 查阅及改正

 

若  阁下要求查阅及/或更正我们持有关于  阁下的个人资料,可致函本公司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有关要求,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景阁11楼。